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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5:0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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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府复[2019]22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820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9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820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劳动公园保洁合同》是劳动公园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公民监督的依据,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要依法公开,决不允许暗箱操作,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被申请人称:第三方吉林省××有限公司表示与劳动公园的保洁合同是依法公开招标,取得中标资格,招标时依法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了招标法规定的所有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享有依法自主经营权,第三方要求公开商业信息有侵犯商业秘密的嫌疑,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机关认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合同有合理理由,且不公开合同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7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劳动公园保洁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8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吉林省××有限公司送达了长二住建××-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201988日吉林省××有限公司作出不同意公开该合同的回复书。被申请人故作出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9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长二住建××-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

  3、长二住建××-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送达回证;

  4、《政府信息公开征求回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应主动告知申请人获取合同的途径,而非仅以第三方吉林省××有限公司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912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