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23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劳动公园安保合同》是劳动公园管理人员本人及公民管理的依据,政府采购服务要依法公开,决不允许暗箱操作,造成财政资金流失,政务质量无管理的乱作为。
被申请人称:第三方长春市××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公开合同泄露事业秘密,将给公司的市场竞争、经营管理、队伍稳定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强烈反对公开合同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机关认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合同有合理理由,且不公开合同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劳动公园安保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8月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长春市××有限公司送达了长二住建××号-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2019年8月12日长春市××有限公司作出不同意公开该合同的回复书。被申请人故作出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9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长二住建××号-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
3、长二住建××号-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送达回证;
4、《政府信息公开征求回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按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而非仅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而第三方长春××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中表明在信访和法律诉讼中可以配合提供合同相关内容,却忽视了政务信息公开的意义不予公开,在此予以指出。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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