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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5:05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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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府复[2019]24

  申请人:张某;周某;贺某;侯某。

  委托代理人: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长春市乐群街2889号。

  法定代表人:寇传鹏,局长。

  申请人不服长二农××-不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于20199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农业农村局于2019830日作出的长二农××-不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张某等申请人从1982年陆续迁入二道区××街道办××居住生活,后在征收工作中房屋被征收,但补偿标准与当地集体组织成员相差较大,且××村村委会一直不依法对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剧了村民之间的矛盾。申请人对二道区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行情况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上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支付改革相关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故请求撤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我局在登记回执中已经说明针对二道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8713日由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出台了《二道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长二发××号)、《二道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长二发××号)、《二道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分工方案》(长二发××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文件是由二道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属于党委文件,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所以不予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986日,申请人向二道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1、贵政府对本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中总体安排部署;2、贵政府对本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体政策文件;3、贵政府对本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体任务和制订工作方案。8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长二农××-回《登记回执》,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9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830日作出的长二农××-不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农××-回《登记回执》;

  2、长二农××-不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830日作出的长二农××-不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