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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5:0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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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二府复[2019] 26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和顺三条交汇。

  法定代表人:董妍,该局局长。

  2019108日,申请人史某以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确认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2012年将长春市第××中学分为长春市××中学和长春市第××中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将长春市××中学和长春市第××中学合并在一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赔偿申请人因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违法行政造成的经济损失;3、责令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将申请人的职称由高级七档进位高级五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史某因对个人职称评审结果不满意,以二道区教育局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学校进行分立或合并参与职称评审的行为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和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指向的根本问题是职称评审问题,又因职称评审属于程序性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即便是二道区教育局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学校进行分立或合并参与职称评审,那么该行为亦属于程序性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已经明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综上,申请人史某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