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27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公开140米围墙工程造价。
申请人称:该标段工程没有开工、竣工日期,没有单项工程预决算,建设工程款已支付过半,暂无工程造价的结论是不合规的,本人认为不存在。
被申请人称:《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已说明该项工程是旧城改造项目,采用的是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施工方式。这是一种先招标后设计施工的方式,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支付部分进度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承包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后,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确定工程金额,目前该项目十标段工程未结算,因此暂无造价信息。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楼门前140米围墙工程造价。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长二住建××号-回《登记回执》,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中有关××楼门前140米围墙工程为长春市(二道)旧城改造二期项目,该项目尚未结算,暂无造价信息,故作出长二住建××号-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9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号-回《登记回执》;
2、长二住建××号-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楼门前140米围墙工程属于长春市旧城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依据合同内容可知发包人为长春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并无相关管辖权,其作出信息不存在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楼门前140米围墙工造造价信息不存在的内容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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