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28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公开依法办理的该围墙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人称:该围墙长140米,建在人行道上,占用了人行通道、非机动车道等。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规划审批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局已告知申请人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申请。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楼门前140米围墙规划审批手续。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作出长二住建××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2019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号-回《登记回执》;
2、长二住建××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申请获取该信息。因此,申请人在已经获取该信息公开途径的情况下仍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楼门前140米围墙规划审批手续,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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