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29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40米围墙是谁申请的专项及投资。
申请人称:该围墙系人行步道,在人行道上建围墙没有住建局的批准不可能成立,因此住建局是主管建设部门。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属于长春市(二道区)旧城改造项目工程,我局根据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告知申请人该项目的发包人(即投资建设部门)为长春市长发旧城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楼门前140米围墙投资建设部门名称。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作出长二住建××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号-回《登记回执》;
2、长二住建××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该项目的投资建设部门是长春市长发旧城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因此,申请人在已经获取该信息的情况下仍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楼门前140米围墙的投资建设部门,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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