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32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改革局,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负责人:杨青宇,局长。
申请人毛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改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长二府发改××-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改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长二府发改××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被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理由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2019年10月24日申请人绕过被申请人从区档案局调取了所要的政府信息,拿到的证据:《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根本不存在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称: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已将所有年度的档案移交区档案局存档。2019年10月24日,申请人拿着盖有区法院外调材料专用章的材料来到区档案局,档案局已将毛某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复印提供给毛某。档案局与被申请人都属于二道区政府部门,申请人已将得到了所需材料,因此不再提供。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9年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9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长二府发改××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10月24日,申请人从区档案局调取了所要的政府信息。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府发改××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长二发改××号《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已通过行政渠道获得长二发改××号《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该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邮编: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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