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33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改革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负责人:杨青宇,局长。
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毛某以长春市二道区发展改革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二府发改××号文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毛某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邮编:130033
网站标识码:2201050001吉ICP备12003726号-1吉公网安备 22010502000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