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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8-19 09:05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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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二府复[2022]1

  申请人:××口腔门诊部经营者:刘某。主要负责人:王某1,工作单位:××口腔门诊部邮政编码:130000。       

  委托代理人:王某1。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权局长

  申请人××口腔门诊部对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2022114日作出的长二卫稽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3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疫情等原因,于2022年3月14日中止审理,中止理由消除后,于2022年5月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长二卫稽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长二卫稽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及理由: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1、2021年12月9日二道区卫生监督来到门诊,对门诊全面检查,查出一把属实消过毒的手机,只是这把牙科高速手机编号只登记在了门诊日志上面,忘记登记在消毒记录本上面。(有视频为证,确实在诊室内移动器械边柜拿出,给患者用之前是从已封完好无损的灭菌袋里取出,才给患者使用的。使用之后当时的牙科高速手机编号抄写在消毒袋上面,全程有视频)。而检查组《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不存在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我门诊没有违法。2、我门诊成立于2021年11月25日,12月2日开始正式营业我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合法经营,严格按照卫健委的要求去管理门诊。我们是刚刚开业一周的新门诊,是不是应该对我们宽容一些,给予警告的处分或者限期整改?可是并没有给予我们指导与责令整改的机会,直接给了处罚,罚款2000元,门诊扣4分(扣10分门诊就停业整顿),更何况我门诊没有违法,只是忘记登记一个消毒记录。

  二、事情经过:12月4日,患者王某2用了一把牙科高速手机编号为(××),由于消毒锅已经开始工作,所以这把手机(××)就放在12月5日下午消毒,由于用完的手机灭菌袋上已写姓名和编号,并拍照记录(12月4日),就没有保留灭菌袋,由于工作繁忙,12月5日就忘记书写到消毒记录本上,可以提供12月6日早上,从消毒锅拿出来的已灭菌的所有器械的视频并放入诊室内移动器械柜。12月7日患者支某用了消毒过的编号为(××)的牙科高速手机(当时消毒过的牙科高速手机从边柜拿出来到拆袋使用到使用后抄写在消毒袋的视频都有记录)。检查组人员认为我们这把消过毒的牙科手机没有消毒,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所以要对我门诊进行行政处罚给予2000元的罚款并扣门诊4分(扣10分就停业整顿)。我们提供了全程视频,只是在门诊日志上登记了,消毒记录本上忘记做登记,仍要罚我们2000元,门诊扣4分。

  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门诊牙科高速手机已经过消毒锅灭菌,是无菌状态给患者使用的,被申请人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2、被申请人参照《消毒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罚款贰仟元,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是并没有给予我们指导与责令整改的机会,直接给了处罚,罚款2000元,门诊扣4分(扣10分门诊就停业整顿)对于才新开业的门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重。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式。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消毒管理办法》未考虑申请人提供视频可以证明已消过毒的事实,更没有考虑到申请人刚开业就扣4分(扣10分就停业整顿)的事实,更没有考虑过申请人是新开门诊并没有给予过指导的事实,直接对申请人罚款贰仟元,门诊扣4分(扣10分就停业整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申请人称:1、违法事实:2021年12月9日二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接到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内容:“举报人称××口腔消毒不合格,手机使用不能做到一人一码,病历书写不规范,扫码测温不全,人员资质有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后二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到投诉举报中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门诊日志中记录2021年12月4日,王某2由王某1医生用编号为××的手机进行过龋齿充填;2021年12月7日,支某由王某1医生用编号为××的手机进行过根尖炎治疗。(2)、该门诊部工作人员提供压力蒸汽灭菌记录1本,其中关于手机编号为××的手机压力蒸汽灭菌记录,为日期12月1日,灭菌时间:15:00-15:45。该门诊部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该手机于2021年12月4日王某2使用后至2021年12月7日支某使用前压力蒸汽灭菌记录。

  2、适用法律: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卫生行业标准WS/T367-2012),规定了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等,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本标准A2.1.1规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监测包括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B-D测试,应遵循WS310.3的要求。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10.3-2016)本标准5.2规定,应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记录。5.3规定,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清洗、消毒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期应≥6个月,灭菌质量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留期应≥3年。口腔门诊部无法提供编号为××的手机于2021年12月4日王某2使用后至2021年12月7日支某使用前压力蒸汽灭菌记录,工作人员虽表示2021年12月5日对编号为××的手机进行消毒灭菌,但未对该手机灭菌日期及灭菌质量监测资料等进行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10.3-2016,5.2规定,应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记录。5.3规定“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清洗、消毒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期应≥6个月,灭菌质量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留期应≥3年。”

  以上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参考《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参照既往相似案例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3、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10000元以下罚(没)款处罚的,记4分。

  4、消毒灭菌记录发放与培训: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口腔门诊部工作人员发放压力蒸汽灭菌记录、紫外线消毒记录、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记录、污水消毒记录等记录,有相关记录并由该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就如何消毒和相关记录如何进行记录进行指导解答。

  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21年12月9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线索,通过拍照、录像和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通过询问了解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确定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21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会上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固定的证据和门诊部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充分考虑和研究,确定了门诊部未对编号为××的手机压力蒸汽灭菌日期及灭菌质量监测资料等进行记录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10.3-2016、卫生行业标准WS/T367-2012、《消毒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合议一致认为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考《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参照既往相似案例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5日对该门诊部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委托人,有授权委托书)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处罚的主体、处罚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的金额并告知其在2022年1月13日前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该门诊部负责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签收,当事人在期限内也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1月14日对该门诊部主要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告知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银行长春东盛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二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予以签收。截至目前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作出长二卫稽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7日申请人对长二卫稽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受理单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现场笔录、讯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和王某1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3、刘某和王某1身份证复印件

  4、刘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长二卫稽罚××

    7、长春市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书复印件

  8、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9、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0、就诊记录复印件3张

  11、压力蒸汽灭菌记录复印件3张

  12、证据照片打印件6张

  13、光盘一张   

  本机关认为: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10.3-2016、卫生行业标准WS/T367-2012及《消毒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考《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赋予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长二卫稽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