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五公开 > 建议提案 > 政协委员提案


二道公安分局对二道区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3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4-05-26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委员:郎莉娜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犬类是人类的朋友,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者重要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城区内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开始养犬,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周围群众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为此我市在2005年修订了《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为规范我市养犬行为提供了坚定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行为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街道社区是协管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受理了大量的关于养犬扰民、溜犬扰民、流浪犬的警情,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养犬者流动性大,而基层派出所又无抓捕工具,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难度,往往在接到投诉后,先到现场进行告诫,对不符合养犬规定的,要求限期迁走,对不按要求做的,通知市局限犬办进行抓捕。因养犬者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还需要进行积极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尤为重要,从打击养犬行为,变成养犬都自觉主动放弃养犬。为此公安机关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一、积极宣传我市《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作为规范养犬行为主管机关的基层派出所,派出所管片民警在日常入户登记中积极宣传养犬规定。
    二、依法积极处理涉犬警情。对于日常接受的大量涉犬警情。一方面劝说养犬人遵守养犬规定;另一方面制止养犬违规行为。如:告诫养犬人束缚犬链,制止散放行为,劝阻养犬扰民行为,将扰民犬只移出市内,对于流浪犬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公安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对养犬行为进行齐抓共管。为促进长春市城市文明、社会和谐发展,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养犬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完善养犬规定,细化部门职责,细化违规行为严厉处理措施。1、关于大型犬的界定:现行规定为35厘米高即为大型犬,鉴于部分养犬人不能完全束缚大型犬,存在大型犬伤人、吓人案件,为减少大型犬吓人,伤人情况的发生,应降低界定大型犬的身高数值。2、加大规范养犬的宣传力度。从全市范围内,发动大力宣传,以街道社区为单位进行网格宣传。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规范养犬专栏,在商场、公交、饭店、旅馆等地张贴限犬标识,提醒养犬人注意行为。3、社会力量总动员。将社区街道、城管、环卫、物业等部门纳入规范养犬主管主体中来,充分发挥各单位的能动作用,避免由公安机关一家治理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