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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时间:2020-11-27 14:32 来源:区政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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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咨询、受理行为,增强申报工作透明度,减少申请人往返窗口次数,压缩受理前的时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特指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申报事项具体情况,以《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  (见附件)形式全面、准确、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前所需要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承办部门名称,申请人和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一次性告知书的出具时间。

  (四)申请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时限、受理条件及审批工作流程;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第四条  窗口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使用《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本部门职责,熟练掌握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运作;

  (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三)全面、准确、及时出具《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补正告知书》、《不予业务受理回执单》和《业务受理回执单》。

  第六条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咨询。

  申请人咨询时需要出具《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的,每个审批事项出具《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的具体时限应在窗口和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二)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要求,窗口必须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收取材料的《业务受理回执单》。

  申报材料不符合《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更正后经确认符合《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要求的,必须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必须出具注明日期以及不予受理原因的《不予业务受理回执单》。

  第七条  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在区审批窗口正式运行后,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使用该系统出具《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补正告知书》、《不予业务受理回执单 》和《业务受理回执单 》,同时接受市区监察部门的电子监察,实行视频和数据同步监察。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已明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在窗口出具《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补正告知书》、《不予业务受理回执单 》和《业务受理回执单 》的;

  (二)未在窗口和网站公示《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使用范围和出具《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补正告知书》时限的;

  (三)弄虚作假,逃避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的;

  (四)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已明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其正式受理之前的工作不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而要求申请人到本部门和单位内设科室办理的;

  (二)未按照公示规定的使用范围、时限出具《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和《补正告知书》的;

  (三)出具的《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和《补正告知书》内容和要求不全面、不准确,导致同一审批办件出具二次《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或《补正告知书》的;

  (四)口头作出一次性告知、补正告知、不予受理和退件处理的;

  (五)《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不予业务受理回执单》中未详细说明正当理由和政策法规依据的;

  (六)违反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的;

  (七)弄虚作假,逃避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的;

  (八)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条  审批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规定的投诉,由区局统一受理,提请并协助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告知单》一律使用本规定制发的文书格式;《补正告知书》、《不予业务受理回执单》和《业务受理回执单》使用国家和省、市及审批部门制发的统一文书格式。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