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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4-06-05 00:00 来源: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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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网 (区住建局)  



                                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

                                                  长市房改字[2007]1号
    为解决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性住房有多种形式,本办法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有偿提供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开发区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是全市保障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负责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不含双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保障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障房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第五条 按照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六条 保障房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并给予保障房使用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加盖政府保障性住房印记。  
第七条 保障房资金来源: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等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申请保障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二)长期无房户或住房特殊困难户;  
(三)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  
(四)未转让过住房;  
(五)未享受过房改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界定标准由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条  申请保障房实行家庭主要成员全名制,并共同申请,每户限一套。  
建立保障房档案,凡使用保障房的不再享受房改其它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房实行审查、公示、审核、确认制度。  
    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证明),填报《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审批。  
    第十二条 保障房房源不足时,申请人按抽签办法确定使用资格和顺序。取得使用资格后放弃的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未取得使用资格的实行轮候。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收入、住房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保障房取得产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上市交易的补交原交缴费用与市场价的差额。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现住房状况骗取使用资格的或将保障房转租、转借的,责令其退还保障房,并按每年2%扣除房屋折旧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