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区法制办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执法内容:上东城市之光二期17#塔吊未进行复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执法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执法过程:1、4月23日检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2、发现施工现场上东城市之光二期17#塔吊未进行复检的安全生产隐患,下达2016023003号《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
3、4月26日企业整改完毕后,查验整改报告,并与4月29日进行现场抽查。
4、形成卷宗档案。
执法结果:上东城市之光二期17#塔吊已在规定限期整改时间内整改完毕。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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