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棚户区(本文中“棚户区”为宏观概念,均包含“旧城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结合我区棚改工作实际,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旧城区)改造的工作流程>》(长二府办发〔2018〕66号)予以修订。若与以往流程等文件有冲突,以此流程为准。
一、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一)住建局组织属地街道(镇)、规自和征收等部门,结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充分考虑征收成本及收益前提下,按照“不留死角”的原则划分棚户区地块。
(二)征收办指导属地街道(镇)对拟申报棚户区地块的户数、拟拆除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充分征求涉及改造居民的意见。
(三)属地街道(镇)提请区政府请示市政府将拟申报地块列入棚改计划,住建局协调市安居办对拟申报地块进行实地踏查、初步审核,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报市政府。
(四)住建局负责将相关申报要件组齐后报市安居办,并跟踪市里审批进程;长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召开棚改会议审批后将申报地块列入市棚改计划,形成会议纪要。
二、办理控制性规划成果
(一)住建局会同属地街道(镇)、规自和征收等部门,结合审批会议纪要确定棚改地块的改造范围,对已审批棚改地块的征收整理界线进行确认(视情况调取本地块及周边相关联区域土地证等信息,最终在1:500实测图纸上划出征收整理界线并加盖区政府公章)。
(二)住建局提请区政府向市规自局过函申请出具控制性规划成果。针对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的棚改地块,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规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请区政府向市规自局过函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规自分局负责跟踪落实调整事宜。
(三)相关测绘、控规成果(规划条件)、可研等委托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先行垫付,计入征拆整理成本,最终将此成本返还区财政。
三、确定开发改造主体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改造主体的项目,执行以下程序。
(一)招投标工作
1.住建局提请区政府召开相关会议,审议启动招投标程序确认棚改地块的开发改造主体,审议内容包括招投标所需条件等。
2.区政府责成住建局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棚改地块的开发改造主体。同时,招标文件中需注明履约保证金存储等事宜。
3.按招投标工作的通行做法,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的开发改造主体垫付,计入征拆整理成本,成本返还时一并返还给中标的开发改造主体。
(二)存储和提取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存储程序
区政府确定开发改造主体的棚改项目,以及市里直接确定开发改造主体项目,开发改造主体与区政府签订改造协议前,开发改造主体须将履约保证金存入自行建立的银行账户,并由住建局、银行、开发单位共同监管,也可由担保机构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存储标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收取(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6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2.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及提取程序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建设;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解决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解决超期回迁及不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引起的上访问题;保证履行开发协议约定;控制开发改造主体违法违规销售房屋。为保证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制定如下提取程序。
(1)项目启动政府征收程序后,将40%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征收办账户用于该项目征收。
(2)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提取10%的履约保证金。
(3)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提取5%的履约保证金。
(4)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提取5%的履约保证金。
(5)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提取5%的履约保证金。
(6)完成回迁房分配入住返还20%(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以发放征收安置补偿款为准)。
(7)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提取5%的履约保证金。
(8)项目全部办理产权备案后,并经区政府确定无遗留问题后返还剩余10%。
若项目采取分期开发建设,按照分期开发规划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提取金额。若开发改造主体不履行相应开发改造责任,则区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自行提取履约保证金,用于解决项目推进相关事宜。
《长二府办发〔2018〕66号》文件出台前已存储履约保证金(开发保证金)的项目,提取程序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住建局提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三)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开发改造协议书
1.中标公示期满且无问题的前提下,由住建局代区政府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开发改造主体。
2.存储履约保证金后,住建局拟定开发改造协议,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开发改造主体同区政府签订开发改造协议。
四、征拆安置工作
(一)征收办负责提供启动征收程序所需的材料清单,住建局统筹组齐后移交征收办。其中,住建局提请区政府协调市规自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规自分局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征地相关手续;发改局出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住建局提报区政府召开相关会议启动征收程序。
(三)征收办组织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报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做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组织强制执行;组织回迁安置等方面工作。
(四)征收安置时,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设施时,应优先征收并回迁安置。
(五)涉及具体实施征收程序按征收体制改革相关文件执行。同时,涉及英俊镇域内项目参照英俊镇的征收程序执行。
五、征拆整理成本审核
(一)在项目地块征拆整理完毕并出具规划条件后,由申报主体通过政府公务舱向区政府申请进行项目审核。区政府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将批示通过公务舱转至审计局。
由征收办独立完成征收任务的棚改项目,征收办作为申报主体。征收办在进行项目征收时,应与审计局进行充分沟通,审计局提前介入项目征收,做好征收补偿的取证工作,作为项目土地整理成本审核重要参考依据。
其他开发改造主体拆迁的棚改项目(不包括长青地块、十里堡地块、邹家碗铺二号地块),住建局代开发改造主体作为申报主体。长青地块、十里堡地块、邹家碗铺二号地块仍沿用原审核程序(住建局沿用上述三个地块的原会计师事务所初审,审计局复核)。
(二)审计局根据区政府批示,按照《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定程序,开展棚改项目土地整理成本审核工作。
1.审计局召开审核见面会。申报主体提交审计承诺书,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开发改造主体拆迁项目由开发改造主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承诺书。
2.申报主体按照《相关审计资料清单》(清单内容另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向审计局提供相关资料。审核期间出现需要区政府讨论通过的相关事项,由审计局负责沟通协调上报专题会议讨论。
3.拆迁协议(包括个人及企业)必须经过实地踏查,比例(占总份数、补偿资金总额)不低于30%,补偿资金超过二百万元以上的达到50%实地踏查,工企补偿必须100%实地踏查。
4.对于以前年度开发改造主体实行协议征拆情况,按照尊重事实发生原则,承认协议征拆的合理性。
5.开发改造主体自有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截止日期为项目审计提报日);开发改造主体贷款资金占用费按照与银行签订正式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利息计算。沿用原审核程序的项目适用此原则。
6.在确保征拆成本不出现重复计入的前提下,同一棚改项目内各地块的征拆成本可以整体平衡。沿用原审核程序的项目适用此原则。
7.规自部门协助开发改造主体提供有关棚改项目中标时上一年度的卫星航拍图片,相关费用列入征拆成本。
8.审计局仅针对项目成本部分出具审核报告,如有其他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授权后适度延伸审计。审定值不作为成本结算依据,仅作为参考值。
(三)审核结束后,审计局根据审核报告情况,提报区政府重点工作专题会议,会议根据审计局提供的土地整理成本(参考值)确认项目地块征拆整理成本最终值。审计局根据会议纪要内容代区政府办草拟审核结果说明(通过公务舱报区政府办)。区政府办起草正式文件(审计局说明作为附件内容)组织报送规自部门。审计局向住建局移交征拆成本明细表(包括测绘费、设计费、成本审核费等,作为住建局返还征拆成本的依据)。
六、土地挂牌出让
(一)属地街道(镇)提请区政府向市规自局出具土地挂牌出让申请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承诺函、基础设施配套承诺函、规划条件等,区政府向市规自局出具相应函件。
(二)由住建局负责牵头土地挂牌出让工作,并将相关资料组齐后上报市规自部门。
七、征拆整理成本返还
(一)在完成土地挂牌出让后,由开发改造主体向住建局提报,住建局联系财政局请示市财政局将征拆成本返还至区财政。
(二)住建局提报区政府返还征拆成本,区政府签批同意后,住建局根据审计局移交的征拆成本明细表,将相关征收成本分别返还给开发改造主体和财政局等单位。
八、项目清理
(一)由于未履行主体责任等原因,致使项目推进缓慢且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住建局提请区政府经风险评估后研究收回项目开发权,区政府向开发改造主体书面通知收回开发权。
(二)收回开发权后,住建局提请区政府请示市政府明确项目下步开发改造方式。
九、办理棚改相关建设手续
(一)“零回迁”担保
按照《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长专整字〔2011〕1号)“对于原拆迁房屋无权属登记证书,现已安置房屋的,由市国土部门或各城区、开发区出具责任担保书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由区政府出具“零回迁”担保。具体流程如下:
1.开发改造主体向属地街道(镇)出具办理“零回迁”的承诺函及请示。
2.属地街道(镇)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后,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3.区政府专题会议通过后,向市房管部门出具承诺函。
(二)灭籍担保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5 】6号)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征拆主体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即“灭籍”)且近期暂时不能办理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未灭籍房屋具体情况,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明确办理房屋灭籍的时间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出具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出让的土地,必须在土地出让前办理完灭籍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属地街道(镇)提请区政府出具灭籍承诺函(附开发改造主体申请及承诺书)。
2、住建局组织核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属地街道提报区政府组织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房管部门出具灭藉担保。
(三)确认回迁房
按照《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2017年第二次棚改项目审批会会议纪要》(长安组【2017】2号)“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的包括回迁房面积确认等问题,本着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地上回迁房面积确认程序和原则,按协议确认的回迁房面积进行确认:对征收条例出台前,已由实施单位进行协议拆迁的项目,也一并由属地征收部门进行确认。”,对于已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情况,提供回迁房套数和面积信息;对拆迁许可证项目和协议拆迁项目,由开发主体对回迁房的套数、面积出具承诺后,由住建局组织开发主体、征收办、规自分局和属地街(镇)予以确认,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予以确认。
(四)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证延期
1、住建局向区政府出具《关于协调市安居办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延期手续的请示》。
3、区政府向市安居办出具《关于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延期手续的函》。
(五)其他手续及需要区政府出具承诺
1、属地街道(镇)向住建局过函,说清详细情况。住建局报请区政府向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出具请示或承诺。
2、针对相关事宜,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拿出明确意见后,由住建局根据相关批示把关,若情况复杂,需召开会议研究的,住建局提报区政府组织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出具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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