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
轮候、递补工作方案
按照《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长安组办〔2020〕5号)文件要求,结合政务公开等规定,为做好我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轮候、递补、退出工作,规范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房源情况
二道区保障房项目为民乐小区和城建世纪佳园小区。2009年二道区政府建设民乐小区保障性住房1038套,其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廉价房)833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205套;城建世纪佳园小区完全产权廉租住房65套,分别于2012年、2015年全部分配完毕。
按照《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组织清退工作,所收回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再次分配房源使用。
二、廉租住房轮候方式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长安组办[2020]5号)文件要求,空置廉租住房实施申请常态化,即辖区内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在工作日内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统一登记,审核合格后参加实物配租轮候或者领取租赁补贴。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建立《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信息库》,凡我区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房保障轮候资格,原则是在确保我区优先保障家庭应保尽保后,仍有空置房源的,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可按照轮候资格号进行顺序递补。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条件: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优先配租廉租房:主申请人1、2级残疾、主申请人年满7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残疾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其他按政策应当优先保障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及材料
按照《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道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二)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半年以上,并领取低保金的在保家庭。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
(四)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五)当户口簿上存在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核查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各审核部门做好资料登记备案。
(六)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
(七)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离婚前所在家庭是低保无房户的除外)。
(八)未满18周岁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轮候资格,由主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道区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保申请表》附件一;
(二)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等);
(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五)《入户调查表》
(六)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二道区廉租住房优先保障轮候申请表》附件三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有自有住房的。
(三)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
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四)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除外(依据三甲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认定)。
(五)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者5年内享受过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六)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屋数量达到两套及以上的。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无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与低保无房家庭同等对待,且优先予以廉租住房保障。
四、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负责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组织清退工作,腾退的房屋纳入递补房源;负责轮候资格确定的前期宣传、通知、征询、申请受理及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初审,系统录入;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优先保障家庭信息、材料上报,并将轮候、递补信息通知保障家庭;做好前期宣传及对不符合分配条件上访家庭的安抚工作。
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英俊镇、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建局:负责轮候、分配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对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民政局、住建局审核不合格的家庭反馈给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在审核、公示结束后组织开展廉租房轮候资格、房源分配抽取等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轮候摇号工作进行全程、全面的跟踪监督。同时,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和英俊镇纪委对分配名单及顺序的公示程序进行监督。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区司法局:负责调度公证处,对轮候摇号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公证。
区残联:对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上报的有二级以上残疾申请人的残疾情况进行认定。
区财政局:负责廉租房轮候、递补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五、申报办法
(一)前期宣传、申请受理及初审阶段
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组织轮候资格申请报名的前期宣传,并对本辖区内所有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低保无房家庭进行电话通知;申请家庭持相关材料到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的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收取复印件;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低收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核对状况进行核实、认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录入长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将申请材料及《长春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表》转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初审合格公示阶段
初审合格的在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政府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及《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二)报区民政局。
(三)住房状况核查、核准阶段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核查后,收入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予以核准。
(四)合格公示阶段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合格的家庭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公示并在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政府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英俊镇,由各街道办事处或英俊镇书面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轮候资格摇号程序
在确定轮候资格对象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办事处、区监察局、司法局、申请家庭代表、各街、镇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大会现场监督、有序进场,监督摇号。
摇号具体办法及时间将在审核结束后,根据通过审核的家庭户数,按照《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方案后在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张贴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摇号结果建立《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信息库》,并将轮候信息库发各街、镇、相关部门备案。
七、廉租房递补程序
出现空置廉租住房后,递补顺序原则为按《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信息库》轮候顺序予以分配。
如轮候家庭放弃递补到的廉租房,需在接到通知递补廉租房后5日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放弃递补廉租房及放弃轮候资格书面承诺书,并由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放弃递补资格的家庭信息在《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信息库》中移除,并继续向后递补其他家庭。
(一)确定递补家庭后,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低收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核对状况进行核实、认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长春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表》转给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或英俊镇书面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合格家庭信息在《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信息库》中移除。
(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书面认定结果后,将申请家庭信息上报市房管局进行数据比对,根据比对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合格的家庭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公示并在各街道办事处和英俊镇政府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给予廉租住房分配。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英俊镇,由各街道办事处或英俊镇书面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合格家庭信息在《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信息库》中移除。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一
(附件二)二道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轮候资格申请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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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家庭类型 |
是否符合优先保障 |
是否申请实物配租轮候资格 |
是否享受租赁补贴 |
登记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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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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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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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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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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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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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类型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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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障类别:优先保障家庭具备优先保障的具体条件,如年龄超过70周岁,1、2级身体或精神残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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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代表申请家庭已经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不代表已取得廉租房及轮候资格,序号不代表申请顺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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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二道区廉租住房优先保障轮候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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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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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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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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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 )未婚 ( )已婚( )离异 ( )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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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街道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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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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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类型 |
( )低保无房家庭 ( )特困无房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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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障类型 |
( )主申请人1-2级残疾 ( )主申请人70周岁以上 ( )失独家庭 ( )残疾军人 ( )参战参核退役军人 ( )离休人员 ( )城市见义勇为人员 ( )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 ( )市级以上劳模 ( )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 ( )其他按政策应当优先保障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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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低保时间 |
年 月 |
是否享受租赁补贴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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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
(一)、本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其他人员不得代签。 (二)、优先保障只针对区本级廉租住房小区轮候家庭。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须知内容并充分了解其含义,同时,本人承诺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住房保障部门在后续工作中发现本申请表及附属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应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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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道(镇)意见:
(章) 年 月 日 |
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邮编: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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