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送达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前往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义务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王 向 催告书文号:(2020)二征催字第6号
刘学勇 催告书文号:(2020)二征催字第7号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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