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2和方案21的批复中
机场大道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
补偿安置方案
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吉国土资耕函【2013】370号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2的批复和吉国土资耕函【2012】810号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1的批复,及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2013】10号征收土地公告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2013】8号征收土地公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2013】10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2013】8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位置
东环城路以东、四通路以南、洋浦大街以西、城建世纪嘉园以北。
二、房屋征收区域内房屋、构筑物、大棚认定基本原则
(一)有照房屋
1、证照的认定
(1)取得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4)2009年后取得土地预审单且现在正在报批的;
(5)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危倒房翻建的。
以上五种情况需要在相关部门调档,并结合房屋实际情况核实,真实有效给予补偿。
2、证照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证照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在2平方米以内的,就高补偿。证照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大于2平方米的,如果实际面积比证照小的,按照实际面积补偿;如果实际面积比证照大的,按照证照面积补偿。
(二)无照房屋
1、土地使用证总面积内(即宗地内),对于2009年2月11日《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英俊镇长青村、岗子村、胡家村、赵家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的通告》之前建造的无照房,按照浮房标准给予补偿,冻结通告之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2、在农民住宅庭院内(对于2009年2月11日《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英俊镇长青村、岗子村、胡家村、赵家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的通告》之前建造的,边界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证总面积以外的无证房:由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确认村民身份及居住在该地确认面积后,自征收正式实施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浮房标准给予补偿,15日内没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温室和大棚
1、确认温室、大棚的权属,以村民承包地合同为依据,如有出租、转让的,依据双方协议和村委会证明予以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温室按照每平方米120元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大棚,钢架大棚(钢架、塑料薄膜、具备生产条件)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竹木大棚(竹木架、塑料薄膜、具备生产条件)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镀锌钢架大棚(镀锌薄壁钢管、塑料薄膜、具备生产条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对于2009年2月11日《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英俊镇长青村、岗子村、胡家村、赵家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的通告》之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4、在温室大棚内搭建其它建筑物的,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偿,不能重复补偿。
5、其它附属物设施给予合理补偿。
三、具体地上物补偿标准
1.浮房:2009年2月11日通告以前自建自住独立房屋。
(元/m2)
屋面 |
油毡、平顶屋 |
瓦层面 |
石棉瓦、木屋架 |
瓦层面及其他 |
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外墙 |
水刷石、干粘石 |
水泥抹灰 |
清水沟缝 |
頁泥砖墙 |
内墙 |
抹灰、刮大白 |
抹灰 |
清水墙 |
|
地面 |
水磨石、地砖 |
水泥 |
砖铺 |
夯实地面 |
窗户 |
铝合金、塑钢窗 |
双层木窗 |
单层木窗 |
单层木窗 |
价格 |
650 |
450 |
300 |
240 |
2.偏厦:靠主房山墙并与之联建,举架高度2.4米以上,住人。(元/m2)
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屋面 |
油毡、平屋顶 |
瓦层面 |
石棉瓦、木屋架 |
瓦层面及其他 |
外墙 |
水刷石、干粘石 |
水泥抹灰 |
清水沟缝 |
黄泥砖墙 |
内墙 |
抹灰、刮大白 |
抹灰 |
清水墙 |
|
地面 |
水磨石、地砖 |
水泥 |
砖铺 |
夯实地面 |
价格 |
300 |
200 |
150 |
80 |
3.门斗:与主房纵墙毗连的建筑物,做厨房、走廊等用途(元/m2)
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屋面 |
油毡、平屋顶 |
瓦层面 |
石棉瓦、木屋架 |
瓦层面及其他 |
外墙 |
水刷石、干粘石 |
水泥抹灰 |
清水沟缝 |
黄泥砖墙 |
内墙 |
抹灰、刮大白 |
抹灰 |
清水墙 |
|
地面 |
水磨石、地砖 |
水泥 |
砖铺 |
夯实地面 |
价格 |
150 |
100 |
80 |
50 |
4.仓房:四周封闭,储放杂物的建筑物。(元/m2)
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结构 |
混合 |
砖木 |
石棉瓦、木屋架 |
其他 |
外墙 |
水刷石、干粘石 |
水泥抹灰 |
清水沟缝 |
黄泥砖墙 |
高度 |
2米以上 |
1.5—2.0米 |
1.5米以下 |
1.5米以下 |
价格 |
150 |
100 |
80 |
50 |
5.养殖房(元/m2)
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屋面 |
油毡、平屋顶 |
瓦层面 |
石棉瓦、木屋架或其他 |
外墙 |
砖墙水泥抹灰 |
黄泥砖墙 |
砖墙 |
内墙 |
抹灰、刮大白 |
黄泥砖墙 |
砖墙 |
地面 |
水磨石、地砖、水泥 |
水泥或砖铺 |
夯实地面 |
窗户 |
铝合金、塑钢 |
双层木窗 |
单层木窗 |
价格 |
500 |
400 |
300 |
6.温室作业房:温室作业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
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7.砖砌围墙(元/m2)
标准 |
砖混、带帽 |
干垒、一般 |
||
37墙 |
24墙 |
37墙 |
24墙 |
|
1.5米以上 |
80 |
70 |
50 |
30 |
1.0—1.5米 |
50 |
40 |
20 |
10 |
1.0米以下 |
30 |
10 |
||
对木墙、石棉瓦、揄树墙、土墙等其它围墙不予补偿 |
8.菜窖:砖砌、起拱、预制盖板、可正常使用的150—200元/m2。部分损坏的补偿50元/m2
9.水井(正常使用的):(元/口)
类别 |
手压式水井 |
管式水井 |
电机水井 |
大井 |
价格 |
500 |
800 |
1200 |
根据实际情况 |
10.厕所
结构 |
砖木结构 |
木质结构 |
价格 |
50元/m2 |
50元/个 |
11.铁门:(80—120)兀/m2。
12.有线电视:由村里出具MMDS批文及收费款据,每户补360元。并入长春市有线电视网的每户60元。
13.牲畜搬运费:每车200元,大型牲畜按每车按4头核算。
14.温室内的花卉搬运费:用泥盆栽种的0.3元/盆,用塑料盆或营养钵栽种的0.1元/盆/。君子兰幼苗0.5元/盆,成苗2元/盆。
以上补偿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认定。
四、树木、苗木
1、 补偿原则:根据实际测量和评估予以补偿。
(1)对于2009年2月11日《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英俊镇长青村、岗子村、胡家村、赵家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的通告》之后抢种、抢栽的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以补偿。
(2)公共道路和国有土地栽植树苗不予补偿。
(3)被征用土地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以作价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花丼、观赏树木等,自行组织搬迁或出售,付给搬迁人工费和花木损失费。
(4)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5)对死树一律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
葡萄、果树及经济苗木等作物的补偿标准以林业科学院出具的标准为参考。葡萄和果树1年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兀,2—3年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7C;葡萄(4年以上结果且每平方米2—4棵)补偿标准为每棵40元;果树(4年以上结果且每方米1一2棵)补偿标准为每棵70元。
五、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征收补偿方式
对于有照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迀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等。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4)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15)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16)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1393元/m2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产权调换:
(1)回迁房位置:回迁房屋安置区域为机场大道以南,城建世纪嘉园。
(2)回迁房标准户型:建筑面积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
(3)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1250元/m2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一个标准户型部分,按照3500元/m2结算房屋差价;再超过一个标准户型部分,按照4300元/m2结算房屋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标大于准户型(64m2)的可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只限于两个49m2的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3500元/m2结算房屋差价;分套安置超过两个49m2的,按照4300元/m2结算房屋差价。
(4) 回迁房分配顺序: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5)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4、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房屋等附着物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等附着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自本方案正式定稿公告之日起5日内,由被征收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村(社区)代 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村(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构。
2.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定稿)公布之日。
3.评估报告公示
有照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应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4.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
5.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迗。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八、拟签约期限
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2日
九、拟搬迁期限
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2日
十、奖励措施
自项目开始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并配合政府进行征收的,5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6000元;50 (含50平方米)——100平方米奖励8000元;100平方米(含 100平方米)以上奖励10000元。
另外,此次被征收房屋曾依据《机场大道集体土地房屋 征收实施方案》(2012年7月20日发布)第七条的规定被划 分过组块,但因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故未获得 整体搬迁奖。因此,为保证项目的延续性及公平性,本次不 再对该项目设定整体搬迁奖励。
十一、迖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 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 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二道区人民政府书面 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 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十二、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征收实施单位
十四、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联系人:张雷联系电话:18143054635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2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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