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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时间:2016-08-02 16:29 来源:区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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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请广被征收人从长春市房地局公布的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一致,选定1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我局工作人员将于近日进行入户登记,请予以配合。如若无法协商一致,将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抽签选定。

  特此通知

  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