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请广被征收人从长春市房地局公布的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一致,选定1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我局工作人员将于近日进行入户登记,请予以配合。如若无法协商一致,将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抽签选定。
特此通知
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