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
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伊通河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1. 自由大路至吉林大路段;2.惠工路至北环城路段。(详见《百里伊通河综合治理工程一伊通河(二道区)征地及拆迁平面图》)。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6年4月14日至4月23日,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姐织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10户,建筑面积约397.97平方米;工企单位约9家,建筑面积约8275.11平方米。另外,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 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
(1)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东环城路市重点工程回迀小区,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3)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及方式: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 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旁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四)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五、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題,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拟签约期限
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6日。
七、拟搬迁期限
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6日。
八、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 在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7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30,000元奖励;
2. 在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27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20,000元奖励;
3. 在2016年8月28日至2016年9月6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毎证给予10,000元奖励;
4. 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彺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九、房屋买卖、转让,证照未更名等情况的处理被征收房屋如果出现买卖、或转让,原证照未更名的,以房屋原证照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不受理持证人与房屋正照不符的当事人的补偿请求(持有买卖合同、公证材料及产权人所出具的承诺书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而证照未更名的,如子女或配偶要求补偿,须到公证机关先行办理继承公证(经公证的书面遗嘱除外)。否则,所有继承人均需到场签字。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宝庆 王立坤
电话:0431-8600668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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