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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16-06-27 15:34 来源:区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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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

  的补偿安置方案

  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吉国土资耕函【2013】709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8的批复》和吉国土资耕函【2015】238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及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2014】4号征收土地公告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2015】12号征收土地公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2014】4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2015】12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远迖大街北延长线、西至金钱路、南至长双烟铁路、北至甲一路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532户,建筑面积约39820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被征收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职责的通知》(长府办函【2014】2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证照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按证照面积补偿,超过部分由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青苗补助费标准:按长府发【2010】8号文件执行。

  3、附属物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地上附属物包括树木、温室、大棚及其它构筑物等。长二府征【2015】8号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即2015年8月11日前建设的附属物予以补偿,该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建设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五、征收区域内无证住宅房屋的认定及补偿原则

  对征收区域内无证住宅房屋,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其无证住宅房屋是否可以参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六、未经登记建筑

  在长二府征【2015】8号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依据《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13】14号)执行,经集体土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认定后,由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根据评估结采予以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

  (一)有证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杈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而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征收范围内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5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长二府征【2015】8号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用干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九、房屋等附若物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等附着物在补偿中f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自本方案正式定稿公告之日起5日内,由被征收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村(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村(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构。

  (二)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定稿公布之

  (三)评估报告公示

  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社区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

  (五)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迗。

  征收当事人对住宅房屋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

  十、拟签约期限

  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17日。

  十一、拟搬迁期限

  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17日。

  十二、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符合有证房屋认定条款的,享受如下奖励政策。

  1.在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28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30,000元奖励;

  2.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7日内签约并搬迀的,每证给予20,000元奖励;

  3.在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17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10,000元奖励;

  4.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十三、房屋转让但证照未更名等情况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如果出现转让,证照未更名的,以房屋证照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不受理持证人与房屋证照不符的当事人的补偿请求。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而证照未更名的,如子女或配偶等要求补偿,须先行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私自买卖无证房屋或地上物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交易行为不予承认。

  十四、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二道区人民政府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六、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联系人:刘超       于海洋

  电话:18143054711  1814305469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