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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一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区域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时间:2016-06-08 14:44 来源:区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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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一东新开河项目

  集体土地区域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二道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一东新开河项目范围内(具体详见项目规划图纸)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征收区域内房屋证照认定基本原则

  1. 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2. 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 经镇政府审批同意新建、翻建或扩建的。

  四、证照面积与底档及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

  证照面积与底档面积不符的,以底档面积为准;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大的,以证照面积为准,其余面积由评估公司按照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评估。

  五、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加上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 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3、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东环城路市重点工程回迁小区-荣乐家园,安置房屋为小高层住宅。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及方式:依据被征收人搬迀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迀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5、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1元,过渡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6、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

  估金额的20%补助;

  (2)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 从亊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的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

  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四)青苗、树木补偿

  1.青苗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大地青苗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第六条的规定,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靑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 树木补偿:果树(4年以上结果且每平方米1-2裸)补偿标准为每棵100元,如果果树苗木稠密,每平方米内补偿不超过200元;葡萄(4年以上结果且每平方米2-4裸)补偿标准为每棵50元,如果葡萄树苗木稠密,每平方米内补偿不超过200元;绿化树木依据评估确定。

  3. 温室内的作业面积,按照温室总面积扣除5%的作业面积(墙底子)进行补偿。

  (五)迁坟补偿:每座坟每人补偿3000元。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

  关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物、温室和大棚及其他构筑物,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七)生产经营的搬运补偿

  对于实际生产经营的,搬运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八)其他

  1. 对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或航拍图航拍后,抢建的无证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2. 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市、区政府等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六、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所有

  权人自《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一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区域征收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日内,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被征收人、村(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村(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为《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一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区域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布之日。

  七、拟签约期限

  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

  八、拟搬迁期限

  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

  九、奖励政策

  1.有证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 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2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30,000元奖励;

  (2) 在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20,000元奖励;

  (3) 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10,000元奖励;

  (4) 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奖励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通知》规定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