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
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吉林大路快速路项目(二道区部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及市征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吉林大路快速路项目(东起长吉互通立交桥,西至东盛大街〈二道区部分〉)详见《吉林大路快速路(东盛大街一长吉互通立交桥)道路规划条件图》。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7日,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吉林大路快速路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48户,建筑面积约2986.31平方米;工企单位约20家,建筑面积约11961.57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补助金额: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而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而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而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用于从叫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六、拟签约期限
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
七、拟搬迁期限
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
八、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 在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27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30,000元奖励;
2. 在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6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20,000元奖励;
3. 在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6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10,000元奖励;
4. 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5.被征收人货币化奖励政策:按照《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长府办发(2016)2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按征收部门所评估被征收房屋的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不含搬迁奖励,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超过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的均不予奖励。
在本市购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
对1年内违反承诺撤销商品房买卖的被征收人,收回购房奖励资金。对恶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苗春雨18143054765
赵 宇1814305470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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