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征〔2017〕1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35的批复》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6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等有关规定,拟对长江二号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丙一街、西至东环城路、南起丙五路、北至远达大街北段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及大棚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2曰止,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邮编:130033
网站标识码:2201050001吉ICP备12003726号-1吉公网安备 22010502000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