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补偿方案
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35的批复》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6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二道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江村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丙一街、西至东环城路、南起丙五路、北至远达大街北段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主管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区域内房屋证照认定基本原则
1.取得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3.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4.经钺政府审批同意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
以上四种情况需要在相关部门调档,并与房屋实际情况核实,真实有效给予补偿。
五、证照面积与底档及实际面积不符的认定原则
证照面积与底档面积不符的,以底档面积为准;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大的,以证照面积为准,其余面积由评估公司按照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市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X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青苗、树木补偿
1.青苗补偿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第六条的规定,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树木补偿办法:果树(4年以上结果且每平方米1-2棵)补偿标准为每棵100元,如果果树苗木稠密,每平方米内补偿不超过200元;葡萄(4年以上结果且每平方米2-4棵)补偿标准为每棵50元,如果葡萄树苗木稠密,每平方米内补偿不超过200元;绿化树木依据评估进行补偿。
3.温室内的作业面积,按照温室总面积扣除5%的作业面积(墙底子)进行补偿。
(四)迁坟补偿:每座坟每人补偿3000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
关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物、温室和大棚及其他构筑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六)生产经营的搬运补偿
对于实际生产经营的,搬运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七)其他
1.对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2.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七、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所有权人自《长江村二号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3日内,在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村(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村(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为《长江村二号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方案》公布之日。
八、拟签约期限
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
九、拟搬迁期限
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
十、奖励政策
1.有证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在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27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30,000元奖励;
2.在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6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20,000元奖励;
3.在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6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证给予10,000元奖励;
(4)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5)被征收人货币化奖励政策:按照《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长府办发(2016)2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按征收部门所评估被征收房屋的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不含搬迁奖励,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超过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的均不予奖励。
在本市购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
对1年内违反承诺撤销商品房买卖的被征收人,收回购房奖励资金。对恶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奖励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邵占凯 18143054744
刘庆武 1814305469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邮编: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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