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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河流域北北段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17-05-11 15:41 来源:区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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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通河流域北北段工程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

  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伊通河流域北北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 征收。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及市征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伊通河流域北北段(二道区)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7年1月10日起,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对伊通河流域北北段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工企单位约1家,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 占地面积约157684. 45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 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 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六、拟签约期限

  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

  七、拟搬迁期限

  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迗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 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延松 18143054766  于喜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