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张强,身份证号:220***********423X,房屋建筑面积47.8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201512040195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5号。
2、被征收人李尚云,身份证号:220***********2423,房屋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8号。
3、被征收人乔洪军,身份证号:220***********1410,房屋建筑面积57.4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4060093350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5号。
4、被征收人张刚,身份证号:220***********0014,房屋建筑面积57.1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23742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7号。
5、被征收人毛奎元,身份证号:220***********1052,房屋建筑面积56.0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40625854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1号。
6、被征收人邵希来,身份证号220***********1894,房屋建筑面积88.9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611101219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4号。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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