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张强,身份证号:220***********423X,房屋建筑面积47.8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201512040195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5号。
2.被征收人李尚云,身份证号:220***********2423,房屋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8号。
3.被征收人乔洪军,身份证号:220***********1410,房屋建筑面积57.4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4060093350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5号。
4.被征收人张刚,身份证号:220***********0014,房屋建筑面积57.1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23742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7号。
5、被征收人毛奎元,身份证号:220***********1052,房屋建筑面积56.0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40625854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1号。
6、被征收人邵希来,身份证号220***********1894,房屋建筑面积88.9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611101219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14号。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5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张强 身份证号:220***********423X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街道来安街委185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512040195号,建筑面积47.87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28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435426 元;2、面积补增补助2252元;3、补助金额108857元;4、临时安置补偿1436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6474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87085元。以上补偿共计641830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49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6893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6474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8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李尚云 身份证号:220***********2423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524栋3门508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位于滨河东区524栋3门508室,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11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73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363918 元;2、面积补增补助17718元;3、补助金额109175元;4、临时安置补偿1203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8682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500996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49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89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5776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8682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15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乔洪军 身份证号:220***********1410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东新路委173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93350号,建筑面积57.47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14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141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525333 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05067元;4、临时安置补偿1724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7189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649613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64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53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8276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7189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17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张刚 身份证号:220***********0014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吉林街委503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23742号,建筑面积57.11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08月14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519473 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03895元;4、临时安置补偿1713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3110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638491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64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6.89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8224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3110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11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毛奎元 身份证号:220***********1052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523栋3门107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40625854号,建筑面积56.01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14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509467 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01893元;4、临时安置补偿1680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5018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628358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64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99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8065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5018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14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邵希来 身份证号:220***********1894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滨河东五区委504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611101219号,建筑面积88.95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9月20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809089 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61818元;4、临时安置补偿2669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20567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61818元。以上补偿共计1156261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95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5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12809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20567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61818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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