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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1-02-08 16: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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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史国印,身份证号:411***********2417,房屋建筑面积37.59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1]第4

  2、被征收人夏美玉,身份证号:220***********0224,房屋建筑面积35.11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1]第17

  3、被征收人卢小明,身份证号:220***********2576,房屋建筑面积17.32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1]第18

  4、被征收人王丹,身份证号:220***********3121,房屋建筑面积157.55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1]第7

  联系人:黄兴宗         联系方式:17519292159

  联系人:张雷           联系方式:18143054635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12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1]第4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史国印 身份证号:411***********2417 

  地  址: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柿园村段庄16号         

  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底商1处,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705110374号,建筑面积37.59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20047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753567元;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0878(含杂货搬运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计5075/3个月。以上补偿共计769520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征收范围回迁区域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二)其他补偿

  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0878(含杂货搬运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按月计发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1]第17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 夏美玉     身份证号: 220***********0224

  地  址: 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丛林寺委100组

  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车库1处,产权证号为吉(2020) 1418967号,建筑面积35.11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11995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421144元;2、搬迁补偿8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4723元;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2107/3个月。以上补偿共计428774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征收范围回迁区域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二)车库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宅房屋的,被征收车库价值与安置的住宅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安置的住宅房屋价值按照12002元/㎡计算,车库选择安置住宅房屋面积不得超过64㎡户型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补偿800元;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4723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按月计发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1]第18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卢小明   身份证号: 220***********2576

  地  址: 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战家村小荒屯         

  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车库1处,产权证号为(2017)0132889,建筑面积 17.32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 11995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 207753 元;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1039/3个月。以上补偿共计208792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征收范围回迁区域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二)车库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宅房屋的,被征收车库价值与安置的住宅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安置的住宅房屋价值按照12002元/㎡计算,车库选择安置住宅房屋面积不得超过64㎡户型 

  (三)其他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 20元按月计发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1]第7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王丹     身份证号:220***********3121 

  地  址: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盛家村东盛家屯        

  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底商 1 处,产权证号为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49890号,建筑面积157.55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已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20874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3288699元;2、搬迁补偿12900元;3、无法恢复使用设备补偿4433 元;4、室内装饰装修补偿46920元;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计21269元/3个月。以上补偿共计3374221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征收范围回迁区域内。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二)其他补偿

  1、搬迁补偿12900元;2、无法恢复使用设备补偿   4433;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46920元;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按月计发。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