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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3-04-10 15:36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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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东起洋浦大街、西至新开东街、南起规划路、北至机场路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现依法向以下主张权利人送达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主张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主张权利人:史丙臣身份证号:220***********2617等刘兰英身份证号:220***********2627)的合法继承人有证房屋B23面积84平方米;附属物B23-1浮房面积77.28平方米;附属物B23-2偏厦子面积42.85平方米;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3]第19号。

  联系人:苗占久      联系方式:17519292156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