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的公告
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经二道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给予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项目115处未经登记建筑适当补助或奖励。
一、长春市建设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8处未经登记建筑,具体情况如下:
1.编号FG-1,建筑面积58.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编号FG-2,建筑面积170.24㎡,独立建筑,棚结构。
3.编号FG-3,建筑面积432.87㎡,独立建筑,砖结构。
4.编号FG-4,建筑面积12.48㎡,独立建筑,钢结构。
5.编号FG-5,建筑面积294.12㎡,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编号FG-6,建筑面积257.07㎡,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7.编号FG-7,建筑面积284.23㎡,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8.编号FG-8,建筑面积222.77㎡,独立建筑,砖结构。
9.编号FG-9,建筑面积33.49㎡,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0.编号FG-10,建筑面积40.5㎡,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1.编号FG-11,建筑面积205.27㎡,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2.编号FG-12,建筑面积199.88㎡,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3.编号FG-13,建筑面积84.95㎡,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4.编号FG-14,建筑面积176.8㎡,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5.编号FG-15,建筑面积21.12㎡,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16.编号FG-16,建筑面积26.62㎡,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17.编号FG-17,建筑面积34.58㎡,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18.编号FG-18,建筑面积46.53㎡,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19.编号FG-19,建筑面积601.28㎡,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0.编号FG-20,建筑面积700.53㎡,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1.编号FG-21,建筑面积6.71㎡,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2.编号FG-22,建筑面积23.43㎡,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3.编号FG-23,建筑面积100.03㎡,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4.编号FG-24,建筑面积93.75㎡,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5.编号FG-25,建筑面积11.2㎡,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6.编号FG-26,建筑面积20㎡,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7.编号FG-27,建筑面积20.1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8.编号FG-28,建筑面积706.3㎡,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9.编号FG-29,建筑面积676.9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30.编号FG-30,建筑面积269.83㎡,独立建筑,砖结构。
31.编号FG-31,建筑面积285.27㎡,独立建筑,彩钢、砖结构。
32.编号FG-32,建筑面积355.7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33.编号FG-33,建筑面积335.89㎡,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34.编号FG-34,建筑面积30.84㎡,独立建筑,钢结构。
35.编号FG-36,建筑面积134.5㎡,独立建筑,砖结构。
36.编号FG-37,建筑面积117.26㎡,独立建筑,砖结构。
37.编号FG-38,建筑面积236.37㎡,独立建筑,砖结构。
38.编号FG-39,建筑面积139.86㎡,独立建筑,混合结构。
39.编号FG-40,建筑面积418.6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0.编号FG-41,建筑面积641.92㎡,独立建筑,混合结构。
41.编号FG-42,建筑面积25.25㎡,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42.编号FG-43,建筑面积330㎡,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3.编号FG-44,建筑面积236.1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4.编号FG-45,建筑面积830.5㎡,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5.编号FG-46,建筑面积1036.2㎡,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6.编号FG-47,建筑面积213.5㎡,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7.编号FG-48,建筑面积74.02㎡,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8.编号FG-49,建筑面积141.6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49.编号FG-50,建筑面积288.78㎡,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0.编号FG-51,建筑面积38.26㎡,非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1.编号FG-52,建筑面积20.23㎡,非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2.编号FG-53,建筑面积137.63㎡,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3.编号FG-54,建筑面积72.98㎡,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4.编号FG-55,建筑面积275.28㎡,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5.编号FG-56,建筑面积148.8㎡,非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6.编号FG-59,建筑面积660㎡,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7.编号FG-61,建筑面积479.16㎡,独立建筑,砖结构。
58.编号FG-62,建筑面积30㎡,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59.编号FG-63,建筑面积24㎡,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60.编号FG-64,建筑面积24㎡,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1.编号FG-65,建筑面积19㎡,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62.编号FG-66,建筑面积119.7㎡,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3.编号FG-67,建筑面积176.9㎡,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4.编号FG-68,建筑面积5.4㎡,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5.编号FG-69,建筑面积21.9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6.编号FG-70,建筑面积12㎡,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7.编号FG-71,建筑面积7.4㎡,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8.编号FG-72,建筑面积11.93㎡,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69.编号FG-73,建筑面积91.2㎡,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70.编号FG-78,建筑面积98.33㎡,独立建筑,砖结构。
71.编号FG-79,建筑面积524.04㎡,独立建筑,砖结构。
72.编号FG-80,建筑面积75㎡,独立建筑,砖结构。
73.编号FG-81,建筑面积19.01㎡,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74.编号FG-82,建筑面积30.31㎡,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75.编号FG-83,建筑面积24.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76.编号FG-85,建筑面积12.2㎡,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77.编号FG-86,建筑面积77.18㎡,非独立建筑,彩钢、砖结构。
78.编号FG-100,建筑面积83.94㎡,独立建筑,砖结构。
79.编号FG-107,建筑面积15.4㎡,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80.编号FG-108,建筑面积24.46㎡,独立建筑,砖厕结构。
81.编号FG-109,建筑面积120㎡,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82.编号FG-110,建筑面积30.4㎡,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83.编号FG-111,建筑面积16.32㎡,独立建筑,砖结构。
84.编号FG-112,建筑面积136.12㎡,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85.编号FG-113,建筑面积33.52㎡,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86.编号FG-114,建筑面积359.5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87.编号FG-115,建筑面积12.44㎡,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88.编号FG-116,建筑面积99.75㎡,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二、高振河,27处未经登记建筑,具体情况如下:
1.编号FG-35,建筑面积160.10㎡,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编号FG-58,建筑面积720㎡,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3.编号FG-60,建筑面积203.49㎡,独立建筑,砖、彩钢结构。
4.编号FG-74,建筑面积100.1㎡,独立建筑,砖、彩钢结构。
5.编号FG-75,建筑面积210.79㎡,独立建筑,砖、彩钢结构。
6.编号FG-76,建筑面积33.06㎡,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7.编号FG-77,建筑面积218.5㎡,独立建筑,砖、彩钢结构。
8.编号FG-84,建筑面积30.85㎡,独立建筑,彩钢、木结构。
9.编号FG-87,建筑面积99.83㎡,独立建筑,砖结构。
10.编号FG-88,建筑面积20.4㎡,非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1.编号FG-89,建筑面积17.08㎡,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2.编号FG-90,建筑面积15.41㎡,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13.编号FG-91,建筑面积7.31㎡,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14.编号FG-92,建筑面积34.62㎡,非独立建筑,砖、玻璃结构。
15.编号FG-93,建筑面积249.84㎡,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16.编号FG-94,建筑面积15.58㎡,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17.编号FG-95,建筑面积44.52㎡,非独立建筑,棚结构。
18.编号FG-96,建筑面积620.78㎡,独立建筑,砖、冷库结构。
19.编号FG-97,建筑面积177.76㎡,独立建筑,砖、冷库结构。
20.编号FG-98,建筑面积62.11㎡,独立建筑,砖结构。
21.编号FG-99,建筑面积11.28㎡,非独立建筑,砖结构。
22.编号FG-101,建筑面积20.45㎡,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3.编号FG-102,建筑面积149.84㎡,非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4.编号FG-103,建筑面积15.92㎡,非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25.编号FG-104,建筑面积131.51㎡,独立建筑,砖、彩钢结构。
26.编号FG-105,建筑面积102.54㎡,独立建筑,砖、冷库结构。
27.编号FG-106,建筑面积102.83㎡,非独立建筑,彩钢结构。
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中东瑞家以东地块二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长二征未认决字[2023]A051号,简称决定书)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
权利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地 址: 岭东路563号
联 系 人: 王志坚
电话:0431-80781002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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