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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3-05-30 11:52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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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东起洋浦大街,西至新开东街,南起规划路,北至机场路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现依法向以下被征收人、主张权利人送达《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主张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李福波,身份证号:220***********2611,有证房屋B56面积42.5平方米。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二政征补字[2023]第67号

  2、主张权利人:邹继福等(邹本明已故)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号:220***********2615,有证房屋B53面积102.70平方米,附属物B53-1浮房88.04㎡、B53-2浮房38.40㎡、B53-3浮房65.00㎡、红砖地面21.60㎡、红砖围墙2.15延米、红砖围墙11.95延米。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二政征补字[2023]第36号。

  联系人:苗占久      联系方式:17519292156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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