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4号线东新路站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拟对长春市轨道交通4号线东新路站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临河街、南至东新路南二胡同、西至滨河小区、北至东新路(详见《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东新路站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一宗土地。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价值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八、拟签约期限
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0日
九、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征收项目现场负责人: 娄志峰 1894667655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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