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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4-03-13 15:12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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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洋浦大街地块项目东起洋浦大街,西至东新开河,南起四通路,北至高铁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向以下主张权利送达《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主张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主张权利人:任太和、任太平、任太有、任凤云、任凤芹、任凤珍等(土地证载任成山已故)合法继承人,土地证号为长二集建(98)字第27267号,企业用地占地面积为1480.2平方米,库房Y117面积为35.99平方米、库房Y117-1面积为160.4平方米、库房Y117-2面积为269.81平方米、库房Y117-3面积为203.38平方米;附属物棚子面积为4.38平方米、围墙29.27延米、铁大门1对、货物搬运1项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为二政征补字[2024]第3号。

  2、主张权利人:长春市白云装璜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顺)、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孙强(身份证号:220***********2611)等。土地证号长二集用(2002)字第05010122号,面积为2576.3平方米,有证库房Y119-1面积为129.69平方米、有证锅炉房Y119-13面积为35.25平方米;权证号4602994号,有证厂房Y119-2面积为540平方米;权证号4602993号,有证仓库Y119-3面积为116.64平方米;权证号4602992号,有证住宅Y119面积为202.1平方米;仓库(超证载面积)Y119-3面积为89.88平方米、偏厦Y119-4面积为234.41平方米、宿舍Y119-5面积为24.75平方米、车库Y119-6面积为47.34平方米、棚子Y119-7面积为2.89平方米、库房Y119-8面积为66.05平方米、彩钢房Y119-9面积为11.69平方米、库房Y119-10面积为488.07平方米、库房Y119-11面积为138.53平方米、偏厦Y119-12面积为46.61平方米、锅炉房(超证载面积)Y119-13面积为9.91平方米、仓房Y119-14面积为265.54平方米、附属物水泥地面面积为11.46平方米围墙12.14延米铁大门1对水井1口渗水井1口菜窖1个可搬运及不可搬运设备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为二政征补字[2024]第16号。

  联系人:杨占涛      联系方式:13596073456  

  长春市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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