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东起洋浦大街、西至新开东街、南起规划路、北至机场路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现依法向以下主张权利人送达《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主张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主张权利人:刘振声(证载陶继才);土地证地号为010805083,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000000308号,有证房屋B40面积为69.5平方米;附属物B40-1房屋面积为26平方米、B40-2房屋面积为23.32平方米、B40-3房屋面积为19.1平方米、B40-4房屋面积为38.1平方米、B40-5房屋面积为12.69平方米、红砖地面面积为54.38平方米、水泥地面面积为56.08平方米、红砖围墙24.55延米、铁大门1对、渗水井1眼、手压井1眼、厕所1个、杨树2株。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书编号为二政征补字[202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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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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