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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4-04-30 16:25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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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东起广德街、西至伊通河、南惠工路、北河东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依法向以下被征收人及主张权利人送达《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及主张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刘秀英(身份证号220***********0029),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000164,建筑面积为24.75㎡,房屋位于二道河子区东英街11委32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二政征补字[2024]第4号;

  2、主张权利人:姚淑玲、刘秀华、刘秀英、刘秀梅、刘秀凤、刘永利等(刘兆千已故)合法继承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722713,建筑面积为41.2㎡,房屋位于二道区东英街11委32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二政征补字[2024]第14号;

  3、被征收人:刘秀华(身份证号220***********1329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0628004,建筑面积为27.2㎡,房屋位于二道区远达大街11委33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二政征补字[2024]第5号。

  联系人:徐苏宁     联系方式:17519292187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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