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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4-07-17 17:07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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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东起广德街、西至伊通河、南起惠工路、北至河东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依法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许玉全,身份证号为220***********0215,有证房屋H3面积8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H3-1面积13.5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H3-2面积11.52平方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政征补字[2024]第19

  联系人:徐苏宁     联系方式:17519292187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4717



初审:卢婷   复审:钱国强  终审: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