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东起广德街、西至伊通河、南起惠工路、北至河东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依法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许玉全,身份证号为220***********0215,有证房屋H3面积8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H3-1面积13.5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H3-2面积11.52平方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为二政征补字[2024]第19号。
联系人:徐苏宁 联系方式:17519292187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初审:卢婷 复审:钱国强 终审:赵巍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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