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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4-12-11 13:33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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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二道区政府于20111130日作出二道区惠工地块《征收公告东起广德街、西至伊通河、南惠工路、北河东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已对被征收人及主张权利人做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以下被征收人及主张权利人送达《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前往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义务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主张权利人:姚淑玲,身份证号:220***********1341、刘秀华,身份证号:220***********1329、刘秀英,身份证号:220***********0029、刘秀梅,身份证号:220***********1323、刘秀凤,身份证号:220***********1345、刘永利,身份证号:220***********0416等(刘兆千已故)的合法继承人;催告书文为(2024)二征催字第31号;

  2、被征收人:刘秀华,身份证号220***********1329;催告书文为(2024)二征催字第30号。

  联系人:徐苏宁     联系方式:17519292187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41211



初审:徐月   复审:高山  终审:齐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