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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远达地块一(万晟爱琴海项目除E地块剩余未征拆部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1-15 14:56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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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远达地块一(万晟爱琴海项目除E地块剩余未征拆部分)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拟对远达地块一(万晟爱琴海项目除E地块剩余未征拆部分)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广德街、西至河堤路、南至河东路、北至东荣大路。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东惠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72户、非住宅5家。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1100元/户的标准执行

3)临时安置补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24元/平方米/月执行

4)价格补助:价格补助适用于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不足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33平方米以上(含33平方米)、不足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41平方米以上(含41平方米)、不足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以上(含54平方米),比率为20%。

5)上靠标准户型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差值。

6)面积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再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的基础上,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54平方米、64平方米、80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2)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产生误差的,实行多退少补。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被征收人不足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协议约定面积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缴纳增加面积款,超过协议约定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4)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征收范围内现有及新建房屋

5)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6)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搬迁补偿:1100元/户的标准执行

8)临时安置补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24个月。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24元/平方米/月执行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

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相等的一处或者多处房屋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与被征收房屋相同面积或超面积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结果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4)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由实施单位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经函询规资分局、区城管局,未查询到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按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查询到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不予补偿。

(四)其它

1.居民无产权证但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经调档核实,证件确属真实有效的,且证载建筑面积、证载附图、房屋实际面积相符的,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评估补偿;房屋证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存在明显差异的,房屋实测面积大于证面积的,以证面积为准大于部分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三)点补偿;房屋实测面积小于证面积的,面积误差在3%内的以证面积为准;面积误差超过3%以上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围墙、栅栏、大门、地面、树木、简易棚厦等附属物,经主张权利人申请,由实施单位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给予征收补偿,征收补偿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征收区域内,征收人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4.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八、价格评估时点

价值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报告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分户初评结果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送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或者鉴定工作。对经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或者经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九、拟签约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一、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

2.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20%给予货币奖励,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依据经实施单位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权属调查及街道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经调档核实确属被征收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在签约期限内就该未经登记建筑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购买一套54㎡回迁房屋,按照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缴纳购房款。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征收项目现场负责人:丁安民  175 1929 2045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6115

初审:刘子阔 复审:姜鑫 终审:于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