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0日
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18〕5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为做好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现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高于1000万元的,采矿权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得低于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时间和数额由发证机关与采矿权人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在合同中约定。
二、探矿权出让权益。探矿权出让收益低于或等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缴纳;高于100万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100万元,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限内按年度缴纳。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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