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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8月)
时间:2020-08-17 14:0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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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我局5月份4批次国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酱腌菜)核查处置
  1.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4月2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对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工业小区17号的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0年2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5月2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收到八宝菜的检验报告(№:SJC2020077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节227项,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六百二十六元;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八万一千六百二十六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操作工人疏忽,未按照标准压榨三次导致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我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二级召回工作,召回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我局报告了食品召回计划。
  二、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口萝卜(酱腌菜)核查处置
  1.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4月2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对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工业小区17号的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口萝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0年2月22日)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5月2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收到可口萝卜的检验报告(№:SJC202008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节227项,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六百二十六元;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八万一千六百二十六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操作工人疏忽,未按照标准压榨三次导致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我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二级召回工作,召回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我局报告了食品召回计划。
  三、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辣酱核查处置
  1.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4月2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对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工业小区17号的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辣酱(生产日期:2020年03月07日)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5月2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收到蒜蓉辣椒的检验报告(№:SJC2020078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节227项,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六百二十六元;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八万一千六百二十六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操作工人疏忽,未按照标准压榨三次导致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我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二级召回工作,召回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我局报告了食品召回计划。
  四、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酱核查处置
  1.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4月2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对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工业小区17号的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酱(生产日期:2020年1月14日)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5月2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收到鲜辣酱的检验报告(№:SJC202008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节227项,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六百二十六元;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八万一千六百二十六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操作工人疏忽,未按照标准压榨三次导致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我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二级召回工作,召回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我局报告了食品召回计划。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