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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长二市监撤回字〔2021〕11号
时间:2021-11-16 12:22 来源: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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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二道区宏运白钢铁艺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5MA149BRB3Y

  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11-10(三木材宿舍)1栋10号

  经营者:徐立强

  

  2021年9月14日,本局收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吊销三木材宿舍商家营业执照的函》(长二远〔2021〕160号),函中指出,位于二道区惠工路与东丰路交汇的三木材南一号宿舍楼经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鉴定为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申请本局撤回在此地经营的经营者《营业执照》。经现场核实,本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1年9月30日前变更经营住所。2021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撤回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长二市监撤听告〔2021〕11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6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制作了听证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申请吊销三木材宿舍商家营业执照的函》(长二远〔2021〕160号),证明远达办事处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2.《远达街道三木材宿舍1栋鉴定报告》(GC20210510053-3),证明三木材宿舍被鉴定为D级危房;

  3.区政府会议纪要,证明区政府研究三木材宿舍楼安全隐患问题具体情况;

  4.视频资料(光盘),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情况;

  5.《关于确认“三木材宿舍”1栋鉴定结论的函》,证明本局向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确认相关情况;

  6.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确认“三木材宿舍”1栋鉴定结论的函〉的复函》,证明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委托再次鉴定的申请;

  7.当事人个体户信息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工商登记情况。

  本局认为,在三木材宿舍南一号楼登记注册的经营者,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符合法定条件,经鉴定为D级危房后,不再具备经营条件,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继续经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撤回行政许可。本局为了经营者经营方面的便利,规劝经营者变更经营住所,并为申请听证的经营者组织了听证会,多数在三木材宿舍南一号楼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到会旁听,经营者进行陈述申辩称不认可D级危房鉴定结论,经住建部门证实,房屋使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到目前为止,鉴定结论有效。综上,本局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撤回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二道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