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事项: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登记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力旺·东玺台写字楼15栋9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怀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MA0Y3A8F53
2021年9月28日,王旭向本局申请撤销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本局于2021年9月30日决定受理王旭的申请。
经核实,2019年12月4日本局核准了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申请。但注销前,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与王旭有尚未完结的债务,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隐瞒了重大事实,涉嫌欺骗登记机关,骗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各1份1页,证明申请人王旭的居民身份信息及与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存在债务关系;
2.申请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装修款;
3.《授权委托书》及丁晓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丁晓君居民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4.丁晓君《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承认与王旭之间的债务尚未处理完毕。
5.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文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确认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与王旭之间存在债务纠纷。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撤销企业登记听证告知书》(长二市监撤听告字〔2021〕26号),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可以认定,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隐瞒了尚有债务未清算完毕的重大事实,欺骗登记机关,骗取了公司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撤销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被撤销事项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许可撤销信息。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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