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恒锋葡萄酒厂生产的原汁葡萄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春市恒锋葡萄酒厂共生产被抽检批次原汁葡萄配制酒(规格型号:75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8日)330瓶,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于 2021 年12月1 日对长春市恒锋葡萄酒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30瓶,货值990 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于 2021 年12月1 日对该案进行核查处置。经调查,长春市恒锋葡萄酒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于 2022年2 月 16 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7元(贰拾柒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瓶塞为塑料制品,长期存放易导致酒精挥发,且销售超市温度较高,不符合葡萄酒贮存条件,导致检验不合格。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加强生产工艺改进;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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