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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价格的10条提示
时间:2023-06-21 09:17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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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端午假期临近,中高考后即将迎来暑期,促销活动较为密集,消费需求不断释放,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指导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就进一步规范端午假期及暑假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提示如下:

1.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2.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3.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依法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例如,销售粽子的时候,规格不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

4.价格比较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5.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6.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要重点防止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诱导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7.网络交易经营者要重点避免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文具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8.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等涉疫物资、共享单车等服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不得有哄抬价格或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9.粽子、香包、艾草花束等端午相关商品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避免出现贵的商品不标价、标示不清、货签不对位等现象。

10.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

    经营者应当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