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汇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保温管生产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4年08月20日
联系电话(传真):89177925
通讯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799号
邮 编:130000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吉林省汇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保温管生产项目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新兴建材产业园地块 |
吉林省汇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省鑫盛桥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新兴建材产业园1#厂房、5#生产调度中心第三层。建筑面积:21393.9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本项目年生产聚氨酯预制直埋保温管10万米、螺旋钢管30万米、钢塑复合管5万米、3PE环氧树脂防腐钢管5万米、聚乙烯外护管784.8吨、电热熔套1014吨、无缝热收缩套管200吨、无缝一体化保温弯管2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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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产品冷却定型采用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英俊污水处理厂,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挤塑、发泡工序排放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确保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确保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钢塑复合管、3PE防腐钢管生产工序中产生的废气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确保排放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后,经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通过排气管道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泡沫、废钢丸、废金属边角料、塑料边角料集中收集外售;废包装袋/桶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和废油脂,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活性炭、废黑料桶、废白料桶和废机油、废机油桶收集至危废贮存点,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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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
初审:马靖轩 复审:邱光妍 终审:佟雪峰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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