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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8-08-20 14:44 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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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长教民字[2018]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和幼儿园,下同)日常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二、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严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四、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五、严禁超审批范围办学、超纲教学、超前教学。

  六、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七、严禁组织或变向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和竞赛。

  八、严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

  九、严禁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十、严禁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各民办学校要依法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以上十项规定,坚守法律和制度底线,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维护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秩序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以上十项规定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