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教办字〔2015〕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
一、关于建籍
1.中小学新生建籍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把握学位预派送、学生信息审核、学位正式派送、建立学籍、上报数据等几个环节,实行三级把关:教育局把好学位派送关,学校把好学生信息审核和建籍关,基础教育科把好审核关。每一环节均要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2.公办学校新生建籍,凭核定的学校招生计划、学生户籍(或居住证)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建立学籍;民办学校新生建籍,凭核定的学校招生计划、学生户籍(或居住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和缴费凭证建立学籍。
3.小学一年级不得招收重复入学的学生,不得为其重复建籍。
4.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任何学校不得强制性为其建立学籍。
二、关于转学
1.转学工作要严格把握发起申请、转入审核、转出审核、通知入学、调取档案等几个环节。转入、转出学校要把好转学材料的初审关,校长要签字确认,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教育局把好审核关,学籍管理员、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签字确认,确保转学工作规范有序。学生学籍变更手续必须由学籍管理员办理,在教育局统一办理时间为每周三。
2.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新生建籍期间、学生休学期间均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3.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因极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只能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4.学生转入新学校后,其原有的学业成绩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等同时转入,由原所在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中学生因转学而涉及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考体育测试成绩、推荐生资格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学籍管理
1.学籍信息是学校一项重要的数据资源,学校要认真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专人负责。转入、转出、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要及时记载,定期完善学生信息,要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各级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3.本通知未涉及事项,如休学、复学、升级、跳级、留级、退学、辍学、开除、毕业、结业、肄业等,按照《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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