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免试就近入学、公开透明操作、强化监督规范,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不断提升百姓教育获得感,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严禁”和长春市招生工作“十不准”,落实国家、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确保依法依规推动。
(二)坚持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片区划分、操作程序、时间节点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市、区统筹。依据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我区招生入学指导方案,科学指导并监管各校招生工作。
(四)坚持属地负责。区政府、区教育局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各中小学是招生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政府统筹、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做好招生入学工作。
(五)坚持部门联动。教育局和学校要联合公安、房地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审核工作,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力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联[2017]10号)要求,确保协调配合、规范有序。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具有本区户籍或具有本区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均可入读本区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具有本区有效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任务的毕业生,均可入读本区初中。
四、入学程序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无论是选择公办学校入读或选择民办学校入读,必须于5月6日14:00-13日17:00,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changchun.gov.cn),点击“长春市2019年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和要求,输入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网上报名。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可于5月14日9:00—17:00或5月15日9:00—17:00,持户口或本区有效居住证到二道区招生办(位于教育局院内,和顺三条与公平路交汇处)报名。报名信息及时输入报名信息数据库。
未按规定时限(5月15日17:00前)完成报名的,由教育局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2.户籍验证
5月16日-18日,公安部门审核验证户籍信息。验证合格的,导入全市公办中小学学区学位派送系统。
3.学位派送
5月21日-22日,教育局依据本区方案和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信息派送学区学位。
学区学位派送结束后,教育局向区域内学校下达预审核名单。
4.信息审核
5月23日-30日,采取部门联动方式,组织学校对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其父母房屋权属证明及实际居住地进行审核。对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信息审核时,审核其原籍户口、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本区的有效居住证。
信息审核结束后,下达预录取名单,作为学校录取注册依据。要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位,体现政府责任和义务教育性质。
(二)招生入学
1.下达通知
5月31日,为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公办学校入学须知。选择公办学区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需在6月11-12日办理入学手续。无论是选择公办学校入读或选择民办学校入读,均须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否则不能建立学籍,也不能参加“长春市2019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
2.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6月1日—10日,民办学校要按照审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进行自主招生,招生工作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实施。
3. 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招生
继续实行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和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
(1)确认数额
6月13日,依据区内公办和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确认2019年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数额。
(2)公布信息
6月14日,公布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学位数额、网上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3)网上报名
6月15日9:00-17日17:00,按照自愿原则,已于5月6日-15日完成报名并被录入报名信息数据库、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点击“长春市2019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选择一所学校(只能选择一所)进行网上报名。
(4)汇总数据
6月18日—19日,教育局下载“长春市2019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形成派位数据库。
(5)电脑派位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6月20日9:00—11:00,组织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电脑派位过程全程录像存档,同时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
6月20日15:00-21日17:00,可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点击“长春市2019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已经被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均需在6月22日15:00前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到被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之前报到的,由教育局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三)关于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区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随迁子女报名方式与户籍子女报名方式相同,报名成功后,统一进行信息审核,由教育局结合实际统筹派送公办学位;随迁子女可平等参与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和民办中小学校部分学位电脑派位。
2.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选择本民族学校就读。
3.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对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教育安置建议。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优先保障机制,对于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就近就便安排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4.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对区内特困特优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区范围内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军烈属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以及持市民政局等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困难群体子女,可采取自荐或由教育局推荐方式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5.入读长春市晨光学校
初中阶段学校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由各校负责进行调查、统计,依据自愿原则,经原初中学校同意,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家长或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晨光学校审核同意,也可办理转学手续。
6.特殊优抚对象入学
依据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关于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吉政联〔2012〕69号),妥善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依据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08〕11号),妥善安排警察子女入学。
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 [2017]50号),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7.其他群体入学
港澳台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等群体入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均衡分班和新生建籍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起始年级必须按照随机原则均衡分班,均衡配备教育教学资源。任何学校不准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加强学籍管理,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违规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要依据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学校校长对学生“人籍一致”情况负有第一责任,要每月进行自检自查,规范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等方式划分片区。要加快推进集优化办学模式、UGS合作共同体建设,以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方式,发挥引领校优质带动作用,促进成员校办学品质快速提升,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积极探索对口直升方式。结合学校、课程等相关因素,探索中小学九年一贯制试点,采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九年一贯对口直升的试点,可以选择强弱结合、就近结合等方式做好中小学校全方位的衔接,确保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正在实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要继续规范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
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进一步确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片区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入:即入学;读:即就读,下同)片区学校,其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不符合片区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招生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核验等相关事宜,处理突发事件;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流浪儿、孤儿、残疾儿童等入学工作;房地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及相关问题处理;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全面招生工作。
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校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汇报,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各中小学校(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要落实“以校为主”的管理体制,各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严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梳理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吉教联〔2018〕49号)要求,抓好控辍保学各项制度的落实,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切实履行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等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网上报名。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学校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在官方网站上建立当年学区查询平台,各学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本校学区进行广泛宣传,各学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五)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主办负责制度,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校负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各相关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建立分级承诺制度,教育局已就规范招生行为、做好招生工作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区教育局承诺,并要切实践行承诺。
(六)强化行为规范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局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招生,在教育局指导下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七)强化督查问责
建立健全区、校两级监督举报平台,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工作监督;完善考核机制,把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督导评估体系,作为对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失职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
各中小学校要依据本通知,按照“一校一案”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13日前报教育局备案。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中小学校要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26日前报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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