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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时间:2020-11-11 1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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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给予综合运营补贴(2014年8月18日以后取得设立许可的符合原一次性建设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每人每月100、150、200元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2022年起执行新综合运营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政策

  城乡特困供养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按照自理程度(自理、半自理、失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入住机构补贴。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老人,失独家庭老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空巢老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80周岁以上高龄空巢老人,按照200元/人/月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或卡),可用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税费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除外。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免收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用地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社会力量举办的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医养结合政策

  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结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中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床位闲置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康复型、护理型等医养融合机构;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老年人养老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开展养老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开通老年人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合作共建关系、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创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医疗服务集团,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制度为特殊和困难老人提供持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提升老年人康复照护能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引入专业康复治疗机构,配备康复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广泛开展康复护理、康复训练等专业化服务。完善现行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新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努力提升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能力。

  以上六条政策依据均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1853号)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策

  养老机构是综合责任保险的缴费主体, 应按整年缴纳保费。首次投保保费为 120 元/床/年,续保时 按费率调整机制确定。省级财政对投保的养老机构按 50%给予资助,即 60 元/床/年。

  政策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8〕72号)